证监会拟修订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资料图片)
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法律相关要求落实在规章层面,结合市场实践和行业需要,证监会对2019年起施行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于近日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期货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公司,《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自然要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征求意见稿》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也借鉴了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监管的一些经验和规定,都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说,从国际上看,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是资本市场上的经营机构,均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依据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其中一些有效的、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契合的相关要求被纳入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一百三十五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公司治理;业务规则;客户资产保护;信息技术系统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北京中衍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乃全认为,总体上,《征求意见稿》具体落实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规定,就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交易者等概念对《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将法律规定的涉及交易者适当性、反洗钱、纠纷调解、客户查询权等内容写入了《征求意见稿》。
优化监管
《征求意见稿》与《办法》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在于优化监管,这也是修订《办法》的一项主要原则。
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其中的重点是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在强力看来,这是《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一个亮点。
刘俊海认为,值得关注的是,作为特殊类金融公司,《征求意见稿》要求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强化实控人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取消从业资格作为准入条件;强化账户管理,禁止出借账户和借用账户等。
修订《办法》的另一项原则是强化监管,也就是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如借鉴对证券公司等监管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这表现为: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强化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使用、分支机构等的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防范风险传导、保障期货公司资产安全。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对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准入条件进行优化;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据郑乃全介绍,截至2023年2月,国内共150家期货公司,其中有三家为中外合资,分别为瑞银期货、兴业期货、迈科期货,一家外资期货——摩根大通期货。期货公司持股已实现对外开放。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关于境外经纪业务、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的监管安排等涉外事宜,暂不在《征求意见稿》中具体规范。原因是当前缺乏监管实践经验,且涉及外汇额度、跨境监管、涉外保证金监控等诸多问题,需要系统研究论证。
防范风险
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主要体现在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方面。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实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强力认为,在具体业务上的门槛提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在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方面,将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或者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将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此外,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新增规定
《征求意见稿》与《办法》相比,不仅体现在监管理念方面的不同,同时也体现在具体规范方面。
据郑乃全介绍,《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实际控制人相关规定,实行对期货公司穿透式监管。《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应满足的诚信合法,净资本与净资产等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同时还对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报告、延伸检查、独立性、关联交易、融资担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督管理。
新增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岗,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在十五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期货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新增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决策审批流程、投资范围、额度管理、投后管理、信息披露和报告、责任追究等规定。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确保自有资金投资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允许期货公司按规定将自有资金投资金融资产;如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投资于关联方的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金融资产,应当通过限制额度、控制集中度、强化监测、压力测试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
明确期货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设立、收购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证监会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禁止期货公司将自有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为主要底层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股与期货公司业务无关的机构等。
另外还新增期货公司股东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股东分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补充了期货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要求,规定股权出让方不得在股权转让完成前以推荐股权受让方及其关联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监高等方式,干预期货公司经营。转让核准前,股权出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方或其关联方,期货公司负有报告义务。(法治日报)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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