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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其他非法诉讼法律事务等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公示的指导标准协商收费。详见常州律师网公告栏和各律师事务所公示栏中《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委托代理权限一、一般代理:律师负责开庭前的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非诉调解活动,发表代理意见,但在进行前述活动时,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决定是否反诉,放弃诉讼、申请权利、接受调解等。二、特别代理:律师有权不经过委托人的同意,代表当事人决定是否反诉、是否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权利,接受调解,是否上诉等。特别代理的律师决定就等于是当事人本人的决定,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主要执业纪律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四、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六、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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